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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讨债:女儿死了债务谁承担

女儿死了债务谁承担

  一、女儿死了债务谁承担

  如果子女留有遗产的,父母选择继承了遗产,那么父母要承担债务,在遗产范围内偿还,超过部分就不用偿还。如果子女留有遗产但父母不继承的,不需要偿还;如果子女没有留下遗产的,父母也不需要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法院能查封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吗

  诉宁网提醒您,债务人死亡法院可以查封债务人的银行账户,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三、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几种情形是什么

  1.清偿

  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消灭。

  2.抵销

  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依其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

  3.提存

  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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